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3号)的有关规定,由沙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没有在2007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我局提交2006年度年检材料的,现责令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接受年度检验。
特此公告。
沙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