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认真贯彻省工商局《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落实市委、市政府“解放思想、开放崛起”的重大决策,全力支持全民创业,现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扩大全民创业空间
(一)放宽投资主体。除现役军人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员外,凡是依法符合出资条件的自然人、大中专毕业生、复退转业军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均允许投资设立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鼓励、支持公职人员依法积极投资创业。
(二)放宽注册资本。投资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均为3万元人民币;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农业产业化企业、循环经济企业的注册资本的货币资本可以为20%。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退伍转业军人开办无前置审批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企业的,其首期出资额由法定数额的至少20%放宽至10%,但最低不少于3万元。
(三)放宽出资时间。放宽对注册资本缴付时间的限制,进一步落实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管理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和数额内,允许股东通过修改章程改变已约定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除外资企业,企业在法定期限内资金未全部到位的,经全体股东认可,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经审核后,其到资期限可在原规定期限上再延长1年。
(四)放宽出资方式。允许以净资产出资的对象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其资产所有人可用净资产作为出资,不受货币出资额必须达到30%的限制。外资企业除外。 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拍卖取得的荒山、滩涂、水域依法出资。
(五)放宽投资领域。除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外,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支持各类社会资本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工业、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环保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
(六)放宽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注册时,无法提供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申请人只需提供购房发票、房产管理部门证明其产权所属的文件或主管部门证明、村(居)委会证明。只有使用权的,可提交使用权证明、房屋租赁许可证。租用房屋的,可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其中租用宾馆、旅馆、商场办公楼、写字楼等部分面积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协议,即可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予以登记。
(七)放宽经营范围。企业在改制前经营范围中已取得专项审批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有效期内可不再办理审批。改制企业按变更登记办理,使其延续改制前的专项经营资格。
(八)放宽名称登记。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允许生产、加工企业在其名称中直接使用“实业”。凡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冠市名不受注册资本(金)和组织形成的限制。凡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且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3个以上国民经济大类的,允许名称中不反映行业特点。鼓励并全程帮助各类企业法人向省工商局申报冠省名。支持并帮助规模较大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冠“中国”、“中华”或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支持中小企业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二、引导投资人进入新兴产业创业
(九)引导发展现代服务业。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办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信用评估、投资担保等服务类企业。支持发展税务代理、财务代理、商标代理、法律咨询、投资策划、技术服务、项目论证等新兴第三产业。
(十)引导发展现代农业。坚持政策上从优、准入上从快、服务上从实、管理上从宽,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允许跨区域联合申办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民申办专业合作社不收注册登记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进行年度检验,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登记法规的,除情节严重依法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外,以教育、规范为主。农村经纪执业人员、种养殖业者申办个体工商户,免收注册登记费,并从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申请农村经纪私营企业,5年内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十一)引导发展现代营销。商业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投资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也可由其他投资主体出资、与总部签订加盟连锁经营合同、由该投资人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经总部同意,连锁企业下设的配送中心、连锁店均可在名称中使用总部的字号加“连锁”字样。支持发展超级市场、商品博览和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
(十二)引导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创业人员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投资废弃物回收、处理、再利用等行业者在准入登记等方面予以优惠。
三、改进监管方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十三)坚持科学、合理执法。采取帮助、引导、警示、劝告、建议等柔性措施,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指导。严禁滥用行政强制措施。除涉及食品安全、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外,不扣缴执照,不轻易责令停产停业。在办案中慎用强制措施,不轻易查封、扣押企业财产;调查取证时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对有业务往来关系的证人调查取证时,不影响企业正当的双边关系;对违法案件的披露适时有度,维护企业的商业信誉。
(十四)运用职能开展创业维权。加大对制假售假、行业垄断、合同欺诈、传销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驰名、著名商标专用权保护行动,从严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尤其是侵犯中国驰名商标、湖北著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保护我市企业的合法权益。对申请注册商标尚未获得商标注册的企业或个人提供跟踪服务。
(十五)改进年检方式。经营业绩和信誉良好的企业及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及湖北省著名、荆门市知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 连续3年以上无违法违章行为的企业,企业年检时可以申请免检。对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实行上门年检或者预约年检。
四、加大帮扶力度,提供创业服务,营造创业条件
(十六)加强创业信息引导。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市场主体报告,分析各类市场主体规模和产业结构,为投资创业提供决策信息。
(十七)开展创业培训。以县域工商机关为单位,根据需求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同法》、《商标法》培训,进行创业法律指导。
(十八)商标培育助推创业。开展荆门市知名商标认定,指导企业争创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加大老牌商标的保护力度,研究闲置商标救济措施,续展一批,许可使用一批,转让拍卖一批。引导企业进行必要的商标防御性注册,防止恶意抢注。开展知名企业字号认定保护工作,凡历史悠久的企业字号,均可申报知名企业字号。
(十九)运用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能支持创业融资。抵押物价值大于担保主债权价值的,告知抵押人其抵押物的余值可以再次抵押,以进一步盘活抵押物。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抵押担保的,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个体工商户以生产设备作抵押担保的,也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物价值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约定认可的,可不再进行评估。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免收所有费用。 农业生产经营企业也可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二十)设立全民创业“绿色通道”。按“非禁即入”、“非禁快入”的原则,全面推行“一审一核”,简单登记事项一人办理的企业登记程序。继续推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延时服务制、预约服务制、跟踪服务制和“一次性告知”等便民措施。推行网上年检、网上登记,高效便民,又好又快服务市场主体。
(二十一)深化访企业知实情,学企业求实效,帮企业办事实活动。健全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加强对企业联络员的法律法规和登记注册知识培训。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办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年检手续的成功率。
(二十二)加强效能监察,又好又快服务全民创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因作风粗暴、故意刁难、推诿扯皮以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经查实,按有关纪律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实行连带责任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